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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山仰止 友谊无尘 ​ ——记良师益友高铭暄先生

(本文刊于《民主与法制周刊》2020年第35期e.mzyfz.com/mag/paper_39424_20202.html
       世上有条不成文的规律,平凡孕育着伟大。

    高铭暄先生在平凡的教育岗位上,以其“三立齐冠”的品格才华,树立了我国刑法学的不朽丰碑!
  高铭暄先生,浙江玉环人,“人民教育家”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荣誉一级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他是当代著名法学家和法学教育家,新中国刑法学的主要奠基者和开拓者。作为唯一全程参与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制定的学者、新中国第一位刑法学博导、改革开放后第一部法学学术专著的撰写者和第一部统编刑法学教科书的主编者,为我国刑法学的人才培养与教学研究作出重大贡献。
  高铭暄先生不仅名震华夏,而且在国际刑法学领域久负盛名,是国际刑法学研究会名誉副主席暨中国分会名誉主席。
  人生见面,就是个缘。机缘巧合,因双方对刑法学的钟爱,他成了我终生的良师益友。
      


抬尸案的论证,结下不解之缘

  历史翻回到上世纪的1995年。浙江东阳,发生了一起抬尸案,经多家媒体炒作,轰动浙江,波及全国。
  该案经东阳法院一审,于1995年作出判决,以“被告人吴国强、吴菊花采取言语咒骂、暴力威胁。抬尸入室的手段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构成侮辱罪”为由,判处被告人有罪。
  对此判决,吴国强夫妇不服。我当然也不服,我在该判决书上写下“奇文共欣赏,千古留笑柄”。
  为了能用法律分清是非,我想到了高铭暄先生,我给他写了第一封信。
  信中介绍了案件事实,畅述了我认为不构成本罪的理由,提出请他论证护法的请求。
  当时,我是抱着试试看的心态给高老师写信的,谁知不久高老师给我回了电话,同意了我的请求,并由高老师领衔组成五位刑法学教授的论证组,对本案组织了论证,专家们一致认为吴国强夫妇的行为不构成侮辱罪。
  虽然二审法院无视专家意见,无视依法据实的辩护意见,但这次论证却成了我俩无尘友谊的起点!
  这次论证,高老师关于“立法重要,而司法就是对法律的实施,就是对法条具体活学活用,尤须严谨”的观念,更深入我的脑海里。
  这次论证,高老师等五位教授法为民用、法为国用的崇高思想境界和一丝不苟的认真负责的态度,犹如春风滋润了我的心田,更增添了我当好律师、办好每案的精神力量。


人命关天火急,高老两度出山

  1999年,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吕德昌死刑,立即执行。当时吕德昌被媒体称为“浙江第一贪”。
  经正直记者的推荐,吕德昌的妻子沈静请我和吕俊为吕德昌的二审辩护人。
  救人如救火,我们火速行动。我与吕俊认真审阅研究后,认为是“砍尾定性,导致砍头错判”。
  考虑到“保头”之艰难,责任之重大,我又想到我心目中的“神”——高铭暄先生。于是,我与吕俊又上京请高老师论证护法,救吕德昌一命。
  高老师十分平易近人,在他家的斗室里接待了我们。说他的房间是陋室,一点都不过分,只有十几平方米面积,里面放了两个书柜,两张桌子,三张旧椅子,柜里、桌上除了书还是书,堆得满满当当。高老师与我俩就这样挤挤坐着,聆听着我们的诉说,还与我拍了照片。临别,他一直送我们下了楼,出了门,才与我俩分别。
  回途中,我的耳际不时响起《陋室铭》中的名句:山不在高,有仙则名;水不在深,有龙则灵……高老师身居陋室,心系法律和百姓,以法济民、护法为国的崇高形象,在脑海里不断涌现!
  见面时高老师对我们说过:“这个案子情况我知道,与樊凤林、单长宗、丁慕英、赵秉志几位教授已作过论证。”高老认为人命关天,不可儿戏!法律尊严,不容凌辱,于是他又与王作富、杨敦先、梁华仁、张泗汉几位教授一起作了第二次论证(注:因高老师已参加了第一论证,故这次不再签名)。
  前后两次论证都针对“吕德昌在1993年11月至1995年5月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负责经办本单位的资金拆借、资金经营的业务活动过程中,采取收取利息、利差款私下全部或部分截留不入账的手段,侵吞公款总计人民币2987372元,构成贪污罪”的指控作了充分讨论:首先,截留的利差款进入吕德昌“个人控制”的账户不等于就是“侵吞”。其次,从利差款走向的全过程分析,不存在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吕德昌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我拿到《吕德昌贪污案专家论证意见书》,如获得了救吕德昌命的灵丹妙药!我将前后两份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与我的《砍尾定性,导致砍头错案》的二审辩护词火速呈给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使该案峰回路转。后经时任最高法刑一庭庭长张军(现为最高检检察长)的司法监督,刀下留人。在那个年代,能获得“疑罪从轻”的改判已是万幸,吕德昌幸运地逃出鬼门关!



重审仍判十年,高老力挽狂澜

  童作勇,原为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的党委副书记、镇长,金东区法院一审认定童作勇等三人构成共同“贪污罪”,判处童作勇十年有期徒刑,二审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重审仍维持原判。
  此时,又逢2006年春节,童作勇的姐姐童爱玲去拜望其亲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孔祥有先生,向他陈述了童作勇的冤情。勤政爱民,廉洁奉公的孔主任急了,责怪其为什么不早说。童爱玲怯怯地解释:因为都知道孔主任清正为官,曾告诫亲朋,不能因私事找他!孔主任勃然而言道:这表面上看是你们一家的私事,但适用法律当与不当,是公事,是大事!并马上叫童爱玲来杭州找我。
  我受托后,经会见与阅卷,发现该案判决漏洞百出,是百分百的错判,于是我又和吕俊一起进京,劳驾高老领衔论证。
  2006年5月20日,高老与我国刑诉法的泰斗陈光中先生以及吴志攀、梁怀仁、张泗汉、陈兴良五位教授,出具了《关于童作勇等人贪污一案专家论证意见书》。
  该《意见书》的第一论题是童作勇等人的行为是否符合“骗取”的行为特征?
  专家们一致认为:“童作勇等三人的行为,既没有虚构事实,也没有隐瞒真相,不符合贪污罪中‘骗取’行为特征,不构成贪污罪。”
  第二论题:款项去向是否影响贪污犯罪的构成?
  专家们一致认为:以占有财物作为行为特征的犯罪中,行为人对赃物的处置往往属于犯罪后的行为,对定罪没有影响。但是,从证据学角度,公诉机关要证实犯罪,则必须举出款物去向的证据,以证明行为人客观占有行为和非法占有故意。所以,贪污罪中,赃款去向不仅属于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而且也是证据链条中不可或缺的环节,缺少了它,就无法排除其他合理的怀疑,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本案中,三被告人供述的“所得”数额并不一致,有数种之多,所交代“赃款”去向也被证据所否定,童作勇、施志明是否得到了补偿款,得到了多少,都没有查清。由于原来查证的去向被否定,直接对行为人是否实施犯罪行为、有无占有故意都产生重大影响。
  第三论题:本案现有的证据材料是否达到了法律要求的证明标准?
  专家们根据该案证据,大胆地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用于实践,提出了“被告人在关押期间所作的有罪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不应采信的结论。
  同时,专家们还一致认为该案证据,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分析根本不符合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二审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结论,相对客观、公正。补充侦查期间,检察机关虽然补充了一些证据,但对完善证据链条没有起到关键作用,各个矛盾点仍然存在,得不到解决。
  为了防止蒙冤者过长地蒙受含冤之苦,法院再作发回重审的拉锯战,专家们出于良德良知,发出了这样的建议:“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与司法的公正,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此案在被告人上诉后,宜由二审法院直接作出终审裁定或判决。”
  这严肃的论证意见书,闪耀着人性化的熠熠光辉!
  这《专家论证意见书》以雷霆万钧的力量,冲开了为童作勇等三人的洗冤之门!
  此时,我们浙江省直律协代表团出访新疆等地,我无法出庭,吕俊匆匆忙忙接力辩护。法院邀请金华市人大、政协、纪委派员出庭旁听。开庭那天,大法庭的旁听席上,座无虚席。两天开庭,吕俊精神抖擞,唇枪舌剑的精彩辩护,赢得阵阵掌声。
  闭庭后,我接到挚友、时任金华市纪委副书记吕朝昀先生的电话,他说:“我们吕家又出了个人物啦!”我说:“您说谁呀?”“您的千金吕俊啊!我这两天旁听了童作勇案的开庭,吕俊辩得很精彩,我为您后继有人而高兴!”吕书记对吕俊的夸赞使我心里甜滋滋的,更可喜的是,开庭不久,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童作勇不构成贪污罪!
  司法及时纠正错判,现实意义十分重大,如果当时不及时纠错,就彻底毁了童作勇这个好干部!因为及时纠错,童作勇同志至今仍在领导岗位上为国为民干得风生水起!


无价馈赠,策马神鞭

  2014年10月,高老师还特地将他的两大著作《刑法续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和一副对联邮寄给我。高老师为人十分谦逊和重情重义,他还在这两书的扉页上写上:“请吕思源、吕俊、吕健大律师指正”,他就是以这样真挚的人格魅力,给了我们父女仨敬法护法的无穷力量!
  对联上的十四个大字“仗义执言铸辩史,弘扬法治沁人心”,是高老师为我精心撰写,还特地请他的好友、我国著名书法家儒苑斋主潘海溶赐墨的无价瑰宝!
  当收到高老此瑰宝,我惊呆了,我何德何能,令高老师对我有如此高的评价,它既使我受宠若惊,又给了我无穷的精神力量!更使我认识到:这是“国宝”高老师赐我的无价之宝,是鞭策我不断奋蹄之神鞭!
  我只有穷毕生之力做好律师工作,才能不负高老师的鼓励和鞭策!


亲赴磐安,为我加油

  历史的车轮行至2011年12月4日。这是我国法定的“宪法日”。
  我的家乡磐安政府为我举行了隆重的雕像揭幕仪式。年届84岁高龄的高老师,于百忙之中挤出时间,在金华市人民警察学院教授傅跃建先生陪同下,冒着严寒亲赴磐安参加庆典并发表了热情洋溢的演讲:“吕思源律师是国内非常著名的律师,在中国律师界享有盛名。……他是我们浙江人民的光荣,是浙江法律界、律师界一名值得自豪的标志性人物。我为他的非凡成就,为他在人们心目中树立的熠熠生辉的光荣形象,感到由衷的高兴和无比的欣慰!……我从他身上表现出的孜孜以求、精益求精、一丝不苟的办案态度和为受冤屈的当事人讨说法、鸣不平、为弱势群众寻求保护,以及为正义、为真理坚持抗争到底、决不半途而废的那种浩然正气,而深受感染,深受鼓舞。对于他的这种精神和气质,我十分赞赏,十分佩服。……思源昆仑所是一块响当当的律师事务所的牌子,里面是吕思源父女辛勤耕耘的平台。……我祝愿他们今后在党和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下,在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下,通过自身的不断努力,不断总结经验,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绩。”
  他的演讲,声如洪钟,气壮山河,仿佛至今仍在磐安的青山绿水间久久回荡,更是永远响彻我生命中催我前进的暮鼓晨钟!


视察本所,蓬荜生辉

  2017年11月2日上午,九十高龄的高老师在傅跃建教授的陪同下,神采奕奕地视察了本所,并给我留了墨宝:他直呼我“思源老友”,并将习总书记在十九大上讲的四个字“法安天下”书赠予我。高老师还赠我《党的十九大辉煌历程》的邮票·流通纪念币珍藏套装。这套装记录着从共产党成立至今光辉历程,这既表达了高老师对我深情厚谊,而且更表达了高老师和我们坚决跟党走的共同心愿。
后他与本所在所律师合影留念。
  下午,本所主办了“高铭暄教授九十华诞座谈会”。

  会前我与吕俊、吕健给高老师赠送祝寿匾,内录我写的《国庆念高铭暄先生》之诗。
  省人大常委会、省公安厅、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杭州市司法局和省律师协会等单位的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人相聚一堂,回顾了高铭暄教授60多年的教学研究工作及取得的丰硕成果,并围绕刑法的理论研究和实施运用开展了座谈。
  我在会上作了《高铭暄教授的真善美》的发言:高老师的“真”:表现为与人交往“真”、治学“真”、用法“真”。他言行一致,不仅理论上强调公平正义,而且在现实生活中践行着人权平等。
  高老师的“善”:首先是治学“善”,他是一位闪耀着人道主义光芒的法学家。其次是育人“善”,他春风化雨六十六载,打造了一艘巨大的刑法学航空母舰:他的学生中获得博士学位63人,加之指导博士后10多人,已打破孔子育贤七十二的纪录,另外还有在读4人。这70余位中获得博士学位的有最高法院副院长姜伟。另外,高老师教过的学生有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祝铭山、司法部部长(现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上海市委副书记、市长(现任湖北省委书记、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应勇及港澳办主任张晓明、北京市政协主席吉林、最高人民法院专委胡云腾。
  第三是司法实践的“善”:高老师在潜心研究刑法学理论的同时,特别注重将理论运用于实践,尤其是对法院独立审判的高度重视、对庭审环节的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律师在庭审中作用的高度重视,他曾大声疾呼:“法官也需要听听律师的辩论。不听,你这个案子能够公平吗?能够正义吗?能够办的准确吗?”这声音振聋发聩,震撼大江南北!这声音充分表达了要使每案兑现公平正义的尚法精神和“法正民安,民安国泰”的大善胸怀!
  高老师的“美”,首先是大爱之美,心灵美。其次是健康美:九十不服老,尚在第一线。其三是风雅美:他的京剧唱腔,颇有京剧大师风范;他的书法,自成一体,美不胜收;他内刚外柔,气度非凡……
  高老师集真、善、美于一身,是国宝!他至今还在为法治中国而不懈努力,是我们法律人学习的榜样。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丁祖年高屋建瓴,对高铭暄教授作了四点总结:“严谨的治学态度,根深的艺术成果,坚定的法治信仰,深厚的家国情怀。”
  省公安厅副厅长王建发言:“我们从高老师身上学到很多为人处世的风格、做学术的严谨态度。我们无论是搞研究也好,或是从事领导工作,都需要向高老师学习。”
  省律师协会会长郑金都受省司法厅厅长马柏伟的委托发了言:“高老师是法学界的大师,是标志性的、榜样性的,在整个行业起到导航的作用。”
  杭州市司法副局长徐前发言:“高老师就是天空中最亮的那颗星,无论是法学理论界、司法实践界都是在高老师的思想的影响下成长发展,这个就是法学教育的最高境界!”
  中国犯罪学学会副秘书长傅跃建发言:“高老师是法学界的标杆人,他把最佳的观点推荐给大家,让大家更好地领会到学术的精髓。”
  省高院刑三庭庭长梁旭东发言:“高老师的法学思想理论,完全闪烁着人道主义的光芒,是刑事审判的指南针。”
  省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应建廷发言:“高老师作为国内刑法的泰斗,不仅影响了我,还影响国内法律界的法律工作者,特别是刑事工作者。太多的理论和知识是高老师介绍的,高老师的精神还指引着我们今后的学习和工作。”
  省高院刑一庭副庭长梁健发言:“高老师不论是二级学科刑法学专家还是一级学科法学专家,他的影响完全超越了整个法学学科,这是其他学者难以企及的,影响力是非常大的。在法学之外很多人也是知道的,是确确实实高山仰止。”
  省总工会干部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傅建成发言:“高老师是共和国的刑法的奠基人,是共和国司法的推动者。”
  浙江法制报副总编俞评发言:“高老师是中国刑法学的奠基人和标志性人物。在中国的重要的法制事件和节点上,高教授推动了我们中国法治的进步和完善,功不可没。”俞评特地带来三十一年前购置的高老师主编的《刑法学》以证明自己是在高老师的法学思想哺育下成长的,并请高老师为其题词。高老师当即为其在该书上题了“好学者强,勤学者上”。
  座谈十分热烈,从15点开始,原定开一个半小时的会议,竟延迟到18点40分结束。因时间关系,还有很多参会者未能发言。
  最后,高老师向与会同志真情致谢,并对自己的家乡、家庭及自己经历作了简要介绍。
  高老师是浙江的光荣,是国家的光荣。这次座谈会,必将能为法治浙江、法治中国添薪助燃。
  今年,中秋和国庆双节同日,我将在2017年写的《国庆念高铭暄先生》诗,再次敬呈高老师:“才贺双子星,眨眼双节至。天才出勤奋,泰斗来何易。躬耕育桃李,栋梁众国柱。九十不服老,老骥永奋蹄!”
  幸哉,我今生有幸能与集真、善、美于一身、三立齐冠的高老师成为至交。高老师是国宝,人民需要您,国家需要您!他是我们法律人学习的榜样!愿高老师永葆青春,身健神怡,再创辉煌!继续创造不老战斗人生的奇迹!


附:

  吕思源《高铭暄老师的真善美》全文
尊敬的高老师
尊敬的各位领导和朋友:
  今天,刑法学泰斗高铭暄老师来了!他乘十九大的东风来了!让我们对高老师的光临,致以热烈的欢迎!
  今天上午,高老师趁赴杭出席海峡两岸刑事法研讨会之暇,拨冗视察了本所,并给我留了墨宝。他直呼我“思源老友”,并将习总书记在十九大上讲的四个字“法安天下”书赠与我。高老师还赠我《党的十九大辉煌历程》的邮票·流通纪念币珍藏套装。这套装记录着从共产党成立至今光辉历程,这既表达了高老师对我深情厚谊,而且更表达了高老师和我们坚决跟党走的共同心愿。
  现在,高老师又参加了这个座谈会,让我们对高老师的光临,再次表示热烈欢迎!
  高老师是我国刑法学泰斗,他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卓越贡献已享誉中外。现在,我只是将我与他多年交往的刻在我脑壁上的印象公之于众,以表达对高老师的深深敬仰和感谢。
  真、善、美总是与假、恶、丑形成鲜明对照而存在,总是在真、善、美战胜假、恶、丑的斗争中推动着历史车轮。
  高铭暄老师就是集真善美于一身的典范!
  1.高老师的真。
  何谓“真”?“真”即真实。古云“自然者,道之真也”(《妙真经》),也就是说,“真”就是世上万物的本性,做人就应做一个真实的人,而非虚伪的“两面人”“多面人”。
  这个“真”字,在高老师身上处处流露出来:
  首先,他与人交往“真”。他与王作富老师共事64年,成为知心朋友。何也?就是高王两老师均无“文人相轻”和“一山不容二虎”的恶习,而只有相待以诚的真心所致。此为高老师为人处世之一斑。
  其次,他治学“真”。当今社会流传着一句话:“天下文章第一抄,你抄我抄大家抄,看你会抄不会抄。”买论文、买文凭、买学位的歪风无孔不入,而高老师学成泰斗,是一丝不苟务实求真的结果,他是求真治学的典范。
  其三,他用法“真”。高老师是刑法学家,他不仅重视刑法学的理论研究,还十分重视刑法运用的研究。他致力于我国刑法的立法工作,还为刑法的实施不辞辛劳地著书立说,指导着公检法司依法司法。这一切都反映出高老师“以法治国”身体力行的真心。
  总之,高老师是一位真情真意真性情的人。高老师言行一致,他不仅理论上强调司法的公平正义,而且在现实生活中践行着人权平等!
  只因为高老师的“真”,赢得社会的广泛认同和赞誉!我们为高老师的率真而鼓掌!
  2.高老师的善。
  何谓“善”?“善”即“善良”。它是人生价值的最高取向。
  首先,高老师的治学“善”。高老师是新中国法治建设的奠基人,是一位闪耀着人道主义光芒的法学家。他从百姓中来,又心系百姓。他的法学理论高山仰止,其原因就在于他的法学理论是真正从人出发的,是真正的人民的法学家。他主编的《刑法学》,我们亲切地称之为“红宝书”,它是司法工作人员必备的工具书。我经常以高老师的论著为武器,救下了许多人性命,使许多人免受牢狱之灾。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如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他反复强调,对这种犯罪的处理,必须十分严肃谨慎,如果行为人确实有合理的诉求,只是方式方法不对,不应认定构成犯罪。就是这样的一句话,运用于实践,就可救下全国许多因为话语权缺失而采取不适当手段的老百姓。这是高老师以学术普救无辜的大德大善。
  其次,高老师的育人“善”。孔子有学生三千,其中七十二人成为贤人。高老师春风化雨六十六载,育得桃李满天下。高老师用毕生心血打造了一艘巨大的刑法学的航空母舰,其中获得刑法学博士学位的就多达六十三位,再加之指导博士后十多位,已打破孔子育贤七十二的纪录,另外,还有在读的四位。这七十三位中有姜伟和楼伯坤,另外还有高老师教过的学生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祝铭山、上海市市长应勇、司法部部长张军、北京市委副书记吉林、港澳办主任张晓明、最高人民法院专委胡云腾等,高老师育就了这一大批公正廉洁、司法为民的司法精英,还育就了众多的学界大腕,其中赵秉志、陈兴良已成为刑法学界的扛旗人物。今天在座的也有两位高老师的爱徒:梁健和傅跃建。他们都在各自的岗位上践行着高老师的谆谆教诲,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添薪助燃。
  第三,高老师的司法实践“善”。有的学者喜欢住在象牙塔里,不问世事。高老师则不然。他在潜心研究刑法学理论的同时,特别注重将理论运用于实践,促进司法实践的进步。他特别关注疑难案件,并提出自己的见解。“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高老师的心中放不下百姓,他希望每一个案件都能实现公平与正义,并为之作出不懈的努力。正因为他对普通百姓的热爱,使得他与我这个为弱势群体呼号的律师一见如故,并且成为终身挚友。我们经常一起为无辜的人免受牢狱之灾而携手奋斗。在此,再次感谢高老师对我们律师工作者百倍的关爱与支持!
  高老师司法实践的“善”,还特别表现在对法院独立审判的高度重视,尤其是对其中庭审环节的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律师在庭审中作用的重视。他曾大声疾呼:“作为法官来讲也需要听听律师的辩论。不听,你这个案子能够公平吗?能够正义吗?能够办的准确吗?”这声音振聋发聩,震撼大江南北!这声音充分表达了要使每案兑现公平正义的尚法精神和“法正民安,民安国泰”的大善胸怀!
  高老师的大善胸怀,我感同身受,终生难忘:
  因高老师的鼎力支持,使我所为之辩护的吕德昌等十几位被告人被刀下留人,使许多被控而无辜百姓洗清冤枉,真是善莫大焉!每案我至今历历在目!
  2011年12月4日宪法日,高老师拨冗赶赴我的家乡磐安,参加我的雕像落成仪式,并发表热情洋溢的讲话,如暮鼓,似晨钟,催我永远振奋。
  2014年10月,高老师还特地将他的两大作《刑法续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及其为我题词“仗法执言铸辩史,弘扬法治沁人心”的对联,托其友、书法家潘海溶先生书写裱好后,一并邮寄赐赠于我。高老师对我的厚爱,如春风春雨永远滋润着我的心田!
  这一切既是高老师对我的鼓励与鞭策,更反映出高老师与律师与国家法治休戚与共的情怀。
  3.高老师的美。
  何谓“美”?美丽也!《论语》云:“君子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恶。小人反之。”心灵的“美丽”与否是区别“君子”与“小人”的鸿沟。
  首先,大爱必大美。高老师心怀百姓,这就大爱之美。
  其次,工作着是美丽的。高老师九十不服老,仍然工作在第一线,教学、讲学授业解惑声似洪钟,还活跃于国内外法学交流研究论坛,继续为法治事业不懈努力。美哉!这真是一道亮丽而奇特的人生风景线。
  其三,风雅“美”。
  高老师确实风雅,而非附庸风雅。
  他的京剧唱腔,一招一式,有板有眼,声音醇厚婉转,余音绕梁,颇有京剧大师之风范,给人以无限美的享受。不可谓不美也。
  他那书法,遒劲有力,有筋有骨,刚柔并济,挥洒自如,博采众长,自成一派,美不胜收,令人叹服。
  谦谦君子温如玉。高老师,内刚外柔,内外兼修,不仅心灵绝美,而且气度非凡,就像一块美玉,经过岁月的雕琢,愈发动人!
  幸哉,我今生有幸能得高老师为至交。高老师是国宝,人民需要您,国家需要您!您是我们法律人学习的榜样!愿高老师永葆青春,身健神怡,再创辉煌!继续创造不老战斗人生的奇迹!
  在此,我将在今年写的《国庆念高铭暄先生》诗,敬呈高老师:“才贺双子星,眨眼双节至。天才出勤奋,泰斗来何易。躬耕育桃李,栋梁众国柱。九十不服老,老骥永奋蹄!”
  恭祝高老师健康长寿!

                                                           吕思源
                                                  2017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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