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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仑论剑"论坛|第六期《刑事辩护中律师执业问题的探讨》

2019年10月28日,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组织了第六期“昆仑论剑”论坛,在杭12位律师全部出席。主讲人为本所副主任苑亮律师,探讨刑事辩护中涉及律师执业的一些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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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律师提出了5个问题并作了论述


1.没有接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被告人吗?

最高法院和省公安厅等都明确,律师是可以作为受委托律师的助理共同参与会见的。


2.会见被告人的时候可以给被告人抽烟吗?

从处罚案例看,大部分针对的是传递香烟的情形,所谓传递香烟是指大量香烟,五只、十只以上,供被告人携带进入监舍吸食。但也有少部分处罚当场吸食的行为,但对于后者,应该说作为传递违禁品是错误的,最多教育纠正即可。

根据《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犯违规行为处分指导意见(试行)》,律师在会见过程中,为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犯提供香烟供当场吸食的,应予以批评教育;数量或次数较多影响看守所安全管理的,或会见场所明示禁止吸烟仍提供的,给予训诫处分;提供香烟供当场吸食被发现制止后不改正,或者一次提供香烟数量在20支以上,或者提供打火机,或者传递、夹带香烟带入监室,或者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3.会见时可以把案卷材料交给被告人看吗?

《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可以与被告人核实相关证据,但省里文件禁止将除被告人供述之外的材料交给被告人核实,否则会有风险。


4.被告人家属提出申诉,可以复制案件材料给被告人家属吗?

这个问题主要考虑被告人家属是否是当事人,是否依照人民法院的查询档案的规则,有权获得相关档案,如果被告人家属有这个法定权利,那么说明相关档案并不属于保密范围,律师可以酌情复制给被告人家属,以免其颠簸之苦,但另一方面,如果律师考虑到风险,不愿意提供,也可以告知被告人家属自行去复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和《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案件当事人持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


5.被告人上诉,可以由律师代书并由律师自己签名吗?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的辩护人可以上诉,明确有着受限的上诉权,所受的限制一为征得被告人同意,二为是被告人的辩护人,问题在于上诉期内律师上诉,被告人在事后同意,甚至事后追认律师作为自己的二审辩护人,这种情况一般也应该认定上诉成立。


名誉主任吕思源观点

1、按《刑诉法》的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之规定,没有接受委托的律师虽然有最高院司法解释和公安部门可陪同之规定,但陪同律师要特别注意涉“密”之红线。

2、会见时不要给被告人抽烟。

3、会见时全部案卷材料都可以给被告人看,这是实现司法公正之必须,但又必须正视现实,只能限于被告人自己的供述和辩解为宜,且限于时间只能作必要和有限的核对。

4、既然法律规定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可以到法院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应该让被告人家属持相关手续前往法院查阅。

5、被告人上诉时,律师可以代书并自己签名。《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那么,经被告人同意后,辩护律师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出上诉。但也要慎行少行,最好不行,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吕俊主任发表补充意见

关于没有接受委托的律师是否可以会见被告人的问题,吕俊主任认为,根据公安厅发布的《看守所保障律师会见权利“十不准、十服务”规定》,“不得拒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两名辩护律师单独或共同会见。不得拒绝辩护律师带一名律师、实习律师会见”。律师会见时,可以带一名律师助理或实习律师陪同。实践中,浙江省的看守所基本都做到了这一点,不让陪同律师会见是个案。

此外,根据省律协的规定,律师接受被告人委托或与被告人解除委托后,应在3日内书面告知办案机关。


吕健副主任观点

关于会见时是否可以把案卷材料交给被告人看的问题,吕健律师认为,律师办案时应谨慎,不应把案卷材料交给被告人看。在向被告人核实证据时,应让被告人自己陈述,而不能告知其他人如同案犯、证人等是怎么说的。


名誉主任吕思源做总结

吕思源律师指出,苑律师的选题十分有意义,理论联系实际,此次研讨会卓有成效。

第一个意义,今天的议题实际上就是如何处理好情、理、法三者关系,将三者统一,才是最高境界。

第二个意义,便是再次研讨执业中常见的基本问题,强调执业一定要中规中矩,行必有据,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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