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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仑论剑"论坛|第五期《某房屋买卖二审案研讨》

2019年10月17日,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展开第五期“昆仑论剑”论坛,在所律师吕思源、吕俊、刘世柏、童奇涛、杨学忠、叶莲、冯一平、蔡冠俊参与这次业务学习,并由叶莲律师、蔡冠俊实习律师分别作了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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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叶莲律师分享的案例是其正在办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

案例某房屋买卖二审案

主讲 | 叶莲律师

  案情简介

     钱某与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钱某支付全部房款,房地产公司因各种原因未能按照约定交付案涉房产。房地产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解除的理由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合同不能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一审法院认为“因该项目坐落于二级水源保护区,2017年被淳安县环保局封停”“现已被相关部门予以封停导致无法综合验收,涉案房屋原告因此无法向被告交付,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实现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事实上也不能履行”。被告认为还没有达到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不同意解除合同,故上诉,请求上级法院撤销原审判决。

    叶律师归纳的本案五个争议焦点

     1、如果确实被封停,则后续的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是什么?

2、是否达到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条件?

3、是否存在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实现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事实上不能履行?

4、是否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叶律师的代理意见

     1、房地产公司未按时交付房屋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应当承担未按时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2、环保督察查封项目,是依法行政,而非不可抗力。

3、原告诉称“双方已实现不了签订该合同的目的”“已不具有履行的基础条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

    讨论环节 在场律师各自发表观点

   名誉主任吕思源发表对该案的看


     一审确属错判,因为一审判决的理由不能成立!

1、抓住要害,一刀致命

一审错判的要害,就在于一个“停”字。客观事实,也反仅仅是“停”在那里。它仅仅是“封停”而非“封死”,更未“处死”,如拆除或没收为国有等。而这个“停”字就有两个可能的结果,一是“封死”(不准买卖)或“处死”(依法拆除);二是“开封”(被上诉人仍可买卖,或由政府收购,或因政府原决策失误赔偿或补偿给予被上诉人等)。

因此,其一,仅以“封停”的暂时情形,无法得出继续履约“已无实现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的结论,凭此一条就足证一审判决之谬!

其二,即便从“封停”发展的两个可能看,也根本不能作为判决解约之理由,因为,如果其结果是“开封”,当然可以继续履约;如果是“封死”或“处死”,也不能在“封停”之时就判决解约,而应在“封死”或“处死”的情形出现之后,再以被上诉人违约论处。

2、权利义务,不能混淆

“权利与义务相一致”,是一条基本法律原则。本案上诉人已全面实际履约,已100%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而被上诉人已100%实现了合同约定的权利,只有留下100%的义务,即交付房屋,其根本无解约权,一审法院对其予以支持,是对“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基本原则的践踏。


吕俊主任提出观点

原告主张解除合同是由于“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该理由不成立。本案的事实是形成目前被“封停”的责任均在原告,其未完工、未验收,均因其选址不当!若要判决支持解除合同,则房地产公司不仅要退还房屋价款,并应对差价进行赔偿。

该案讨论完毕后,实习律师蔡冠俊分享了某律师涉嫌诈骗案,在场律师就该律师是否构成诈骗罪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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