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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中国刑辩——之江论坛微信群第一次讲座讨论稿

【中国刑辩-之江论坛·第1期】

吕俊律师《夏某破坏生产经营案的无罪成功辩护》 

时间:2015年4月9日

地点:中国刑辩-之江论坛群内

主讲人:吕俊律师

主持人:胡东迁律师

点评嘉宾:张友明律师、盛少林律师、卢华富律师、王晓辉律师

参与人: 中国刑辩-之江论坛群内成员


讲座文字版:

揭穿伪证,釜底抽薪

——夏某破坏生产经营案的无罪成功辩护

吕俊 苑亮

案情简介:

2008年某村与某厂发生用电纠纷。原先某厂经某村同意借用村民用电线路,之后某厂擅自超容量用电,严重影响村民生活用电。

某村接到村民多次投诉后,村三套班子(村两委及经济合作社)开会决议要求某厂立即停止超容量用电,并向某厂提出尽快自行装置独立的高压变压器,不再借用村民生活用电线路,或者出钱补助某村提升村变压器容量的要求。

然而,某厂对某村的合理要求阳奉阴违,没有任何实质性行动。至2009年4月,接到村民反映的某供电所也书面要求某厂整改。但某厂表面上说自行安装变压器,却继续干着超容量用电、损害村民集体利益的行为。

2009年11月某村决定对不听劝阻,强行超容量使用村生活用电线路进行生产的某厂采取断电措施。11月24日,村领导班子成员会同电工一起对某厂进行断电。某厂厂长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时县检察院依法作出认定:“犯罪嫌疑人夏某之行为虽已属破坏生产经营,但该行为没有造成损失,且系村集体讨论决定,未达犯罪标准,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三年后某厂厂长等人又突然提出“模具损失”15000余元,使其达到“犯罪标准”,县检察院又对夏某提起公诉。后某县法院裁定准许某县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夏某破坏生产经营案的起诉。

主要法律问题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模具损失”15000余元是否存在?

辩护人抓住本案证人集体做伪证的“牛鼻子”,抽丝剥茧戳穿伪证画皮,釜底抽薪,使控方对夏某的指控土崩瓦解!

一、伪证诬陷,昭然若揭。

本案控方指控夏某所实施的行为,实际上早在2009年,某厂就到当地派出所报案(2009年12月16日),公安机关也依法展开侦查,及时勘察了现场,询问了多名证人,期间均没有发现某厂一方的证人所称的模具损失的任何蛛丝马迹,最终司法机关得出结论——这次剪断电线的行为“所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仅是被剪断的电线,该电线价值显然未达到5000元以上,此外并无造成某厂其他财物的毁损和损坏”。

在事隔三年多之后,这些损失,包括新的模具损失是怎么出来的?我们经过仔细研究案卷和走访证人,证实三年后的新证人证言都是有组织、有预谋的凭空捏造!

第一,前后对比,驳伪证:

某厂的证人在三年后统一改变证言,一致指证三年前从未提到的所谓“模具损失”,实系串通作伪证:

2009年12月16日某厂厂长夫妇二人到派出所报案后,派出所立刻进行了询问,在同一时间段侦查人员还对两名员工也分别进行了第一次询问。

在所有笔录中,没有一个人提到“模具受损”的情况!“模具损失”的说法,首次出现是在事隔三年之后。

2013年7月23日,某厂厂长到派出所反映2009年12月所谓“模具损失”的问题。其后,原来在2009年做过证的三名证人立刻集体“回忆”起“模具损失”的细节,相继到派出所又做了询问笔录。另外,又多出来几个新的所谓“证人”,自称当时也在某厂工厂内做工,他们都道听途说的得知了模具损失的事情。很明显这些证人都是受厂方指使,配合厂方诬告夏某。

第二,剖析证言变化理由,驳伪证:

三年多后,证人突然改变证言,可信度本身就很低,再剖析某厂等人改变说法的理由,则更加荒唐可笑。

三年后才突然冒出来模具损失,证人自然需要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然而,本案证人却将责任推倒侦查人员头上。如某证人说:“因为第一次你们民警向我谈话的时候没有问到模具损坏方面的问题”(2013年11月23日);另一证人与该证人“不谋而合”,“当时派出所民警找我谈话时也没有专门问道模具损坏的情况”(2013年11月22日);

实际上,2009年侦查人员询问这两证人时,从来没有限定损失的范围,而是直接问:“你们厂停工四天有什么损失”,任何一个正常思维的证人都不可能觉得维修价值高达3万元(注:各所谓证人都谎称损失高达3万元,后经鉴定认定为1.5万元,故控方以1.5万元起诉),并导致工厂在通电后还停工七八天的损失不值一提。显然,该两证人变更证言的解释不能成立。

而某厂厂长夫妇对改变证言的解释则是,我们当初“对违约比较关心,对模具损害的情况没有在意”(2013年12月22日)然而,对照一下某厂厂长夫妇在2009年关于损失的证言,就可以轻易的揭穿他们伪证的面具。

 2009年报案笔录中,公安机关问:“电线被剪掉以后,对你们厂直接带来的是什么样的后果?直接损失是多少?”

某厂厂长答道:“电线被剪掉致使我们的工厂停工三天半。我工厂的员工有十二个人,三天半的人工费是2000元人民币左右……交货迟延一个星期……这一个星期的违约金为14000元美金,折合人民币95340元。这样,我们厂的直接损失197340元”。请问,这个2000元的停工费都没有忘记的厂长,怎么可能会对高达三万元的模具修理费只字不提呢?

显然,答案只有一个,当初根本没有什么模具损失!其后为了诬陷夏某而统一口径作伪证!

第三,三年前后,在断电一瞬间,证人惊现“分身术”,足见系伪证:

有个证人在2009年12月16日作证说:“当时我在电脑前工作,办公室就我一个人,我从窗户往外面看,我看到窗外面的路上电线杆下面站了七八个人,其中有一个爬上了那根电线杆子。”

 “(侦查人员问:他们具体在干什么?)我也没有仔细去看,我就继续工作,没有多久?忽然停电了,我的电脑关机了,我也听到楼下的人也喊停电了、、、那我就打电话给老板说停电了,让老板过来,同时我还从二楼窗户看见路边七八个人还在电线杆下,那个爬上电杆的还在上面”。

这一段是其在案发不到一个月的询问笔录,然而过了三年以后的2013年7月29日,其的证言却变成这样:

“当时他在厂里打注塑机,亲耳听到了注塑机的电动机嗡嗡的响,注塑机里面的模具也在响,接着整个厂里停电了”。“当时我也不知道是什么原因?以为就是停电了,我就直接回二楼办公室了,后来,我们老板,回来厂里看了一下又走了,一直到吃晚饭的时候老板才回到厂里,我听老板说是厂里的电线被人剪掉了才导致停电”。

上述可见,这个证人太有能耐了:厂长需要他“看到”剪电线时,他就在楼上;厂长需要他“看到”模具损失时,他又出现在楼下。他真有“分身术”啊!   

通过抽丝剥茧的剖析,厂方组织证人作伪证的庐山真面目,暴露无遗!

二、假设四个模具的损失确实存在, 夏某也不构成故意破坏生产经营罪。

第一,夏某等人没有破坏生产经营的主观动机和目的。

本案的一个基本事实是,某厂的用电是借接在某村的变压器上的。从法律上讲,某村既然有权同意某厂接电,自然也有权拒绝其一直接下去。更何况某厂用电严重影响村民日常生活用电,在某村多次通知,某供电所也多次要求其整改的情况下,厂方更没有理由继续搭线接电,无限期的将工业用电搭在某村民用电的线路上,因此该村依法有权对强赖在自己线路上的该厂所接电线排除妨碍。

第二, 镇政府和该厂亦都一致确认无权继续接电在村集体的线路上,也一致确认该村具有排除妨害权, 其中就明确包括不让该厂超核定容量运转和强行切断线路的权利。

该村与该厂于2009年11月26日(也就是案发第三天)签订的用电协议,可以清楚地证明这一点。该协议第三条明文规定:双方承认某村享有对该厂停止供电的权利;而第二条则确认了该厂只能在核定的电力负荷内运转的义务。

这个民事协议合法有效。事实上,某村之前同意该厂将电接在村集体变压器上,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默示也是如此,这个事后协议只不过是把原来的口头约定或者默示约定进一步明确下来。即使没有这份协议,某厂当然也负有不妨害村民生活用电的义务!

上述可见,本案起因是某厂违规用电,而导致某村依法维权!

第三,起诉书指控的夏某的行为,并非其个人行为。而是由村三套班子集体决议,代表村民集体的行为,因此不应由夏某个人承担责任,况且某村是依法维权!

这既有村委会成员的证人证言,也有书证原村支部书记的笔记,供电所的整改通知、用电协议等,证据十分确凿。在某县人民检察院2010年2月3日的不批捕理由说明书里,实际上也依法认定了“装饰材料厂电线剪断,是经过某村集体组织讨论后所做的决定,难以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夏某纠集他人破坏的结果”。

然而,面对如此确凿的证据,现在的检察机关却出尔反尔,不顾事实,一定要将屎盆子扣到夏某头上。在公安机关明确表示--无法查明夏某在本案行为是出于个人报复动机的情况下,仍然一意孤行,纠集个别证人,偏听偏信,主观臆断的认为某村分为两派,然后在庄严的起诉书上说夏某“因基层组织换届选举等事情与某厂产生矛盾,指使村电工将电路剪断”。这种做法不仅是事实彻头彻尾的歪曲,而且是对法律的凌辱!

据此,我们向法庭郑重提出如下的要求:第一,宣告夏某无罪;第二,依法作出司法建议,建议公安机关追究涉嫌诬告罪、伪证罪的某厂厂长及两名员工等人的刑事责任。


点评及讨论


卢华富:我觉得这是一个典型的因证据存疑不定的案例,吕律师对证人证言分析的很细致,找出破绽,且符合逻辑和情理,这足以动摇指控证据链完整性和说服力。细节决定成败。

张友明:有没有人考虑过主体问题?主观上,也有问题。

蒋晓峰:对,本案断电行为是个集体决定实施行为。

胡东迁:单位行为。

王晓辉:我是对着文字听语音,文字入情入理,语音如数家珍!好是享受!

张友明:本罪主体是……

胡东迁:单位是否可以构成本罪?

吕 俊:不能吧!

卢华富:村集体决定。

蒋晓峰:单位行为,被告人执行单位意志而实施。

卢华富:实际上辩护意见中已有体现。

胡东迁:为单位或集体利益。

蒋晓峰:主观动机上,出于私力救济,具有正当化理由。

胡东迁:对,私力救济。

蓝 清:单位决策,为了单位利益,请求公权力不得救济,证据严重存疑,损失存疑,三个层次的辩护意见,学习了。

卢华富:主体角度,文意显示是村集体决定后指使,当属集体行为。

王晓辉:策略上,对证明财物损失的言词证据予以证伪,从而从根本上否定犯罪事实的发生,高!

方法上,辩护人仔细甄别言词证据并予以证伪的前提是查阅案卷、走访证人。我理解这里的证人多为控方证人,这需要魄力和勇气,当然更需要注意方式方法,牛!

法律上,围绕犯罪构成在主观等方面展开分析,比较全面。如果还有补充的话,因果关系也是一个可切入的点。

胡东迁:而且利益归于村集体。

卢华富:案件起因+主体不当+证据存疑=无罪。

蒋晓峰:是啊,不但非罪,而且是为村集体利益,多次劝停无效下的义举。

卢华富:主体论实为另一重点啊!

马 杰:法理不过人情。

胡东迁:公权救济无望 ,私力救济具有合理性、正当性,情节显著轻微,刑法但书,也应出罪。

吕 俊:我走访村书记,他找出当年笔记本,上面记录了村里多次会议决策情况,并向法院交了该书证,结果延期两个月开庭。

王晓辉:主体方面已有论及!

汪建峰:律师取证道路艰难,佩服吕大律师。

胡东迁:即便数额达到追诉标准,据此定罪,也有违刑法正义。

吕 俊:不过(主体方面)没作为重点论述。

卢华富:一定要给辩护意见找问题的话,也只能是主体辩护不够完整和全面,只是描述到而未展开和说理。公权无望,私权正当合理,但也要合法吧。我觉得本案的亮点在于吕律师的取证和调查工作。

王晓辉:还有证伪的过程。

张伟华:无罪,吕律精彩!

张友明:每一个案件都有不同的方向!吕大律师解决了无罪的一个问题,并且坚持到底,她赢了!其实,我们都会遇到同类问题,有时候,我们不知道该如何面对太多的问题,结论是,针对一个问题,解决了,就全部解决了!当然,是主要问题,吕大律师做的,就是我认为一剑定天下的招!

吕 俊:一招致命!

王晓辉:正所谓釜底抽薪,从根本上否定符合刑事追诉标准的犯罪事实的存在!

胡东迁:吕俊快刀,刀刀见血!

张友明:昆仑快刀,一刀定乾坤!!!

盛少林:我来说几句,捧捧场。

吕 俊:如果一个案件只讲两个重要观点,而两个观点都很有用,也许就被采信了;如果一个案子里面讲了十个观点,里面只有两个是可用的,也许这两个有用的观点就不会被注意到了,我是这样想的。

王晓辉:是的,有时总喜欢面面俱到,往往效果并不好!

盛少林:该案之所以无罪,在乎于吕大状的方法得当。该方法其实包含了两个重构问题。一个是侦查取证体系的取证过程重构,一个是证据本身事实的重构。所以,按照重构还原,就会出现证据之间的矛盾,就会出现证据内容之间的矛盾,如此以来,反击控方指控,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张友明:一个律师,面对的诸多问题,一定要有主攻和辅助攻的问题!不愧是大律师的思路!

胡东迁:打蛇打七寸,一击成功!

王晓辉:可是,这里面又有个矛盾,你不讲全,讲的又不被采纳,就麻烦了!会被认为不尽职或不专业!

张友明:我们很多案件,最后赢了,就赢一点点地方,制胜地方!

吕 俊:讲足以致对手死地的内容,其他也要简单提及!

张友明:律师的辩护词,都是没有主次的……

胡东迁:本案辩护策略和方法非常成功!值得借鉴。

吕 俊:有浓墨重彩的,也有陪衬的。

王晓辉:所以,此案关键是证伪,从证据入手,法律适用则为次!

胡东迁:主次分明!

张友明:可以学习的地方,很多!

盛少林:无罪道,道道道,本案属于证据无罪道,其他次之,忽略不计。

吕 俊:不过,作为研讨,应面面俱到。

张伟华:法院无罪的理由发上来看一下。

吕 俊:最后是检察院以证据变化为由向法院撤诉,法院同意撤诉的。

胡东迁:群主感谢吕俊大律师分享成功辩护经验,感谢友明、华富、晓辉、少林四专家的精彩点评!感谢各位亲的积极参与讨论!

张友明:吕大律师讲的,是法律问题,不是证据问题,对于一般的硕士、博士来说,特别有意义。中国刑法的构造正在面临嬗变,我们现在的刑事律师,也正在面临困惑(张明楷和别的),我们需要懂得更多,但应运得很少。新常态下的刑事律师,任重道远,前途光明!吕律师所发现的,无论宏观和细节,都显示了她的敏锐,值得每一个刑事律师反思和借鉴!感谢吕俊!

吕 俊:感谢胡主任此平台,此创意!感谢同仁们的宝贵意见及鞭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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